当添加使用硫酸镁、硫酸锌、氯化钙、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,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“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”等类似字样。对使用加工助剂(如氮气)的,按照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规定,可不标示加工助剂,也不需标识“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”等类似字样。
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、科学,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。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规定,应清晰、醒目、持久,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。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“活化水”、“小分子团水”、“功能水”、“能量水”以及其他缺乏科学依据的内容。